首  页 您的位置: 首页>人权组织>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理事会信息>专家学者理事讯息
打印本页 发送邮件

[人权与主权]“人权高于主权”说评述

 

冯卓然

某些西方国家的学者和政府官员,在鼓吹“人权无国界”论的同时,还提出什么“ 人权高于主权”的错误观点。他们到处宣扬“传统的主权概念已过时了”,“主权”与“人 权”相遇时,主权应该“让步”,“不干涉内政不适用于人权”,“人权的价值对所有国家 都是一致的和高于一切的”,如此等等。对于这类言论的本质和危害性,我们应有足够的认识。

一、“人权高于主权”说颠倒了人权与主权关系中主权的基础地位

众所周知,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干预或限制的最高权力。 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标志和根本属性,它不从属于任何其他权力。近代著名的德国国际法 学家奥本海指出:“主权是最高权威”,“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在 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① 所谓“国土以内”的独立,是指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自己选择在本国实行何种社会 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决定本国的命运和发展前途的完全独立自主权,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 涉。这是主权在国内的最高权威的体现。所谓“国土以外”的独立,是说作为一个主权国家 ,它按照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独立自主地决定自己在国际事务中的政策,不受任何其他国家 的 支配。这是主权在国外的最高权威的体现。主权在国外的最高权威是主权在国内的最高权威 的必要条件和可靠保障。没有主权在国外的独立自主性,就会失去主权在国内的独立自主权 。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人权与主权相比,只能是主权高于人权,而决不能得出相反的结论。人权作为一个政治概念是资产阶级最先提出来的。然而,正是先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在世界上 对弱小国家建立了残酷的殖民政治。几百年来,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人民惨遭奴役和蹂躏的 血泪史说明,国家的独立和主权是一个国家人民的生命权,是一个国家的人民享有各种基本 人权的先决条件。几百年来,世界上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正是由于没有国家的独立和主 权,由于其国家主权被资本帝国主义列强所控制或操纵,丧失了作为独立主权国家的资格, 因而,这些国家的人民只能受人欺凌,任人宰割,被人视为牛马,哪还有什么人权可言。解 放前,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土地上立下“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牌子,它使中国人民懂得,争 人权首先要争取摆脱帝国主义的奴役和控制,获得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否则,做人的地位和 资格都没有,哪还谈得上享有人权。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在中 国的统治,获得了国家的独立主权,从而使中国人民站起来成为国家的主人,享受着被帝国 主义及其在中国的代理人所剥夺了的基本人权,从此不再听任帝国主义的摆布。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系列摆脱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统治而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其斗争历程 也 告诉我们,人权与主权相比,只能是主权高于人权。只有捍卫和维护国家主权,才能保护本 国人民的人权。否则,国家主权受到侵犯,人权就会沦丧。我们可以从战后美国发动的武装 干涉和侵略战争、侵犯第三世界国家的主权和践踏人权的事实中,看国家主权对一个国家人 民的人权的基础地位。

自1950年以来,美国对第三世界国家的直接武装干涉和军事侵略,多达20余起。仅举几例:1950~1953年,美国在武装侵略朝鲜的战争中,投入了几十万军队,甚至惨绝人寰地动用了 细菌武器,杀害了千千万万朝鲜人民。1955~1975年,美国在侵越战争期间,派出侵略军近 50万人屠杀越南人民。1986年2月,美国派军用飞机侵略利比亚,用火箭袭击利锡尔特近郊 ,4月出动30多架飞机袭击利比亚首都的黎波里和第二大城市班加西,上千人死亡。1964年 ,美军血腥镇压巴拿马要求归还运河的学生,开枪打死21人,酿成流血惨案。1989年12月20 日,美国悍然派遣24万名陆海空军,对只有77万平方公里领土和220万人口的巴拿马发 动军事入侵,造成了2000多巴拿马人伤亡,5000多人被捕,2万多人无家可归,经济损失高 达20亿美元。而且该国领导人被抓到美国受审。在美国侵略军的铁蹄下,巴拿马人正是在国 家主权横遭践踏的情况下,人权惨遭蹂躏,成百上千的家庭家破人亡,整个巴拿马人民生活 在一片恐怖之中。

上述事实说明,美国鼓吹“人权高于主权”,其目的正是为了侵犯发展中国家的主权而践踏 其人民的人权,或者说是为了控制发展中国家的主权而奴役那里的人民,掠夺那里的财富。 美国用无数的行动证明了它的这种霸权主义和新殖民主义的丑恶本质和原形。

美国对其他国家鼓吹“人权高于主权”,那么,美国是否也愿意把自己的国家主权置于人权 之下,履行它所提倡的“人权高于主权”的原则,容忍其他国家干涉美国的人权问题呢?对 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先从历史上看看美国。美国曾经是欧洲英国等殖民主义国家的殖民地 。为了争取国家的独立和主权,美国在《独立宣言》中这样写道:“我们这些殖民地的人民 过去一向是默然忍辱吞声,而现在却被迫地必须起来改变原先的政治体制。”“现今大不列 颠 国王的历史,就是一部怙恶不悛、倒行逆施的历史,他那一切的措施都只有一个直接的目的 ,即在我们各州建立一种绝对专制的统治。”这就说明,没有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就只能在 外国殖民主义者的专制统治下“忍辱吞声”地生活着。《独立宣言》在谈到人权与国家主权 的关系时写道:“在人类历史事件的进程中,当一个民族必然解除其与另一个民族之间迄今 存在着的政治联系,而在世界列国之中取得那‘自然法则’和‘自然神明’所规定给他们的 独立与平等的地位时,就有一种真诚的尊重人类公意的心理,要求他们一定要把那些迫使他 们不得已而独立的原因宣布出来。”很明显,这里所说的一个重要思想是,为了在国际社会 中取得主权平等的地位,使本国人民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就必须要取得国家的独立, 拥有不可侵犯的国家主权。应当说,作为曾经是殖民地的美国,在《独立宣言》中对这个问 题的体会和认识是深刻的。

那么,是否当今的美国就忽视其国家主权而把人权放在其主权之上了呢?答案正好与此相反 。长期以来,正是这个高喊“人权高于主权”的美国,却几乎是仅有的拒不参加一些重要的 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的国家。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禁止并惩治 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反对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美国拒绝批准 这些公约的主要理由是,上述国际公约违背了美国的国内法,不利于美国的主权。因为,人 权问题本质是属于美国国内管辖的问题。众所周知,制定法律是一个国家主权标志的重要方 面。美国以这些公约中有些条款与美国的法律相悖而不予批准,这一方面说明,美国在这些 方面存在着人所共知的严重人权问题;另一方面也说明,美国鼓吹“人权高于主权”是用来 作为侵犯别国主权的理论工具,而对于美国自身来说,则是毫不含糊地坚持“主权高于人权 ”的原则。这就不难看出,美国在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上,是何等的虚伪!让我们再看一 看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在《展望21世纪》一书中所写的一段话。他写道:“任何主权国家都不 愿把自己的权力让给联合国或其他组织——现在没有,今后也不会有。这是一个不可改变的 国家本性问题。”这段话也足以证明美国对国家主权的重视。美国前总统里根在1986年3月1 4日的对外政策咨文中,对二次大战后美国对外政策的总方针作了这样的概括:“我们战后 时期的外交政策一直是谋求通过追求这样四个根本目标来促进美国的安全的:——我们谋求 保卫和推动全世界的民主、自由和人权事业。——我们谋求通过自由、开放和面向市场的全 球经济来促进繁荣和社会进步。——我们努力设法以外交方式来帮助解决危险的地区性冲突 。——我们努力设法减少并最终消除核战争危险。”这段话道出了美国战后外交政策的实质 ,那就是四个目标为了一个目的,这就是“美国的安全”。不难理解,所谓“美国的安全” 也就是美国的主权安全。为了美国的安全而“谋求保卫和推动全世界的民主、自由和人权事 业”,也就是为了美国的安全而要充当“世界人权警察”,在世界上推行美国的价值观念和 人权模式、美国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由此可见,美国的逻辑是:美国的主权高于别国的 主权;别国的主权应当服从美国的人权标准和人权模式。这就是美国的所谓“人权高于主权 ”的含义,也是它霸权主义和新殖民主义的本质的狡猾性表现。

二、“人权高于主权”说违背了公认的国际法中最根本的原则——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最根本的原则,是决定其他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原则的总 原则,是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存在的基础。这是因为国际法无非是主权国家之间达成的各种协 议的总称,是这些协议所规定的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的各项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由 此可见,没有主权国家就没有国际法。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史也表明,世界上是先有主权国 家而后有国际法,这是非常普遍的常识性问题。因此,为了反对侵略,维护世界的和平和安 全,《联合国宪章》和其他许多国际法文书中,都对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作 了详尽的规定,以保证各主权国家的主权受到尊重而免遭侵犯。

人权问题本质上是属于一个国家内部管辖的问题。任何外国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别国的内 政,这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人权问题也不例外。当今世界,客观存在着诸多的国家,这些 不同的国家构成了我们这个地球上的国际社会。这个地球上的人们,都属于不同的国家,虽然由于各种特殊原因也存在极少数的无国籍者,但他们也生存在某一国家之内。属于不同国 家的国民所应该享受和能够享受到的权利,是与不同国家的历史和具体国情直接相关的。不同的国家,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状况和历史背景不同,其人权状况也就必然存在着差别。 战后独立的一大批发展中国家由于长期遭受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掠夺,造成了这些国家经 济文化畸形发展的历史和仍然落后的状况。对于这种情况,原来的殖民主义宗主国,只有援 助这些国家发展经济文化而赎罪的义务,而没有任何制裁、干涉这些国家内政的权利。这是 因为 改善和维护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只能由各主权国家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实现。事实证明,要发 展经济文化,健全各种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创造高度民主和高度文明的社会环境 和社会风尚,给人们提供享受各种权利的良好条件,如此等等,都有赖于各主权国家的政府 和国民的努力。任何外国都不能代替,更不能以不符合自己的价值观念和人权模式为借口去 进行干涉。关于这个问题,美国人权问题专家亨金在《美国人的权利与人权》一文中也认为 :“显然,国际人权被视为权利,便意味着每个人可以要求享有它们。但它们却是由各国政 府宣布的,并取决于政府愿意接受和尊重它们。”② 1967年,美国出席美洲国家组织在哥斯达黎加首都圣约瑟召开的大会。大会通 过了《美洲人权公约》。美国出席圣约瑟会议的代表团在回国后写给国务卿的报告中说道: “美国承担的义务限于采取适当的措施,使国家及地方当局得以通过规定,实现公约。适当 措施可包括向各州提出建议等,至于措施是否适当,系一国内部决定之事项。”③实践证明,干涉别国的人权问题, 都 是历史上的殖民主义宗主国和现代的帝国主义新殖民主义国家。它们企图把自己的人权观念 和人权模式强加给别国人民对别国人权问题的干涉。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国际法并不承认一 个国家有干涉另一个国家内部事务的权利。《大英百科全书》中有这样一段话:“在传统的 国际法里,主权国家对自己的国民的待遇有自行决定的权利,至于外部干涉,由于这种干涉 不论正确与否,干涉的方式如何,总是单方面的,所以始终未被国际法所承认。”这段话清 楚地说明了,一个国家的国民享受的各项人权,要由主权国家通过自己的立法来加以确定, 并由本国的法律来加以保障,任何他国都不能以人权问题为借口,干涉别国的内政。

三、“人权高于主权”说颠倒了国家和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人权高于主权”说的鼓吹者还认为,“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为了篡改国家在国际法中 的根本主体地位,他们甚至主张把国际人权法改为世界人权法。以此来避开国家的限制,使 之凌驾于国家之上,成为“超国家法”。这种否认国家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的观点,是十分错误的。

其一,这种观点篡改了国际法的性质。顾名思义,所谓国际法也就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 法律,它表明只有国家才能承担国际法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国际法的这一根本性质和特点 ,决定了它的主体只能是主权国家,国际人权法也不例外。关于国家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 ,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的第34条第1款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法院得为诉讼当事国者,限于 国家。”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同国家的地位是根本不同的。德国著名的国际法学家奥本海 在谈到国家和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时也指出:“‘所谓的人权’,不仅不会而且也不能享 受国际法的保护,因为国际法仅仅涉及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不能赋予个人权利。”④

其二,公民的个人权利是一个国家的国内法所规定的,不属于国际法的管辖范围。诚然,根 据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个人在国际人权法中也享有某些权利和承担某些义务。但这不 是个人作为法律主体来享有并承担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而是国家间协议的结果。人们所熟悉 的 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就属于这种情况。不难理解,这种权利必须是在得到主权国家同意的情况 下才能享有的。

最后,人权的国际保护也必须遵循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尊重别国的主权。所谓人权的国际保 护,一般来说,就是指参加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家按照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承担一定的国际义 务,对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进行合作与保证,并建立一定的制度和措施,对侵犯人权的 行为加以防止和惩治的活动。《联合国宪章》是公认的国际法文书。在《宪章》第2条中, 明确地规定了各会员国应承担起遵守各项基本原则,遵守人权的基本自由的法律义务。这些 原则包括主权平等原则,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原则 ,以及不干涉内政原则等等。主权平等原则最根本要求,就是国无论大小、强弱、贫富和采 取何种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在国际社会中都是平等的一员,在国际上都是平等的“国 际人格者”。“平等之间无统治权”。主权平等原则本身就包括着反对在国家之间搞领导与 被领导、管辖与被管辖、统治与被统治、干涉与被干涉的不同地位与区别,不允许在国际关 系中搞霸权主义。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他国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原则,是保证国家主权 平等原则的重要内容,它反对在国际关系中搞强权政治。不干涉内政原则也是保证主权平等 的重要内容,是保证他国人权不受侵犯的重要原则。所谓“人权高于主权”说,说穿了就是 企图对《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宗旨和原则加以篡改、为西方某些大国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 内政、侵犯别国主权寻找理论根据。

诚然,《联合国宪章》在确认“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同时,也提出了“ 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 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但是这些内容也不允许把国内管辖的人权问题也纳入国际保护之内 。按照《宪章》所规定的原则,是指当发生了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国际社会有权进行谴责 、干预和制止。什么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呢?《宪章》第七章的标题是:“对于和平之威 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显然,按照这一章的规定,所谓严重侵犯人权的行 为是指那些危及世界和平与安全的行为。这些行为有如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和外国侵略占领 等所造成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以及种族隔离、种族歧视、种族灭绝,贩卖奴隶、国际 恐怖组织等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件。对于这些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和事件,由于它已经超出 了国内管辖的范围,影响或破坏了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威胁到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国 际社会应该进行干预并加以制止,以实行人权的国际保护。但是,人权的国际保护必须依据 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必须尊重国家主权原则。这既是由国际社会的性质决定的,也是维护正 常的国际关系和秩序所必须的。西方某些大国其帝国主义的本质驱使它们千方百计地妄图改 变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性质,妄图把国际组织变成超国家组织,妄图把国际法变成凌驾于国 家之上的超国家国法,以达到其主宰世界命运的目的。这种企图在人权问题上的表现,就是 鼓吹“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把他们认为的所谓人权问题国际化,并鼓吹以人 权的国际保护来取代和否定人权的国内管辖。这是对人权的国际保护的蓄意歪曲,其实质是 妄图利用人权的国际保护为借口,把干涉别国内政,侵犯他国主权的帝国主义、新殖民主义 、霸权主义政策和侵略行为合法化。这是值得我们特别警惕的。

注释:

①奥本海:《国际法》(上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97页。

②③④庞森《当代人权ABC》第54、105页。

文章来源: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3期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