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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0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mmissioner for Refugees(UNHCR) 属联合国大会附属机构。1951年1月在日内瓦成立。原为处理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遗留下来的欧洲难民问题的临时机构。后因世界各地陆续出现难民问题,工作范围逐步扩大,故一直延存至今。总部设在日内瓦。 设高级专员1名,为最高负责人,由联大根据联合国秘书长的提名选任,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该办事处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设有国际保护、援助、外事和行政管理4个司,各司下设有若干个科。 公署的职能是在联合国领导下,通过下列途径向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难民提供国际保护:促进缔结和批准保护难民的国际公约,监督其实施并对此提出修正案;通过与各政府达成特别协定,推动执行措施以改善难民处境和减少需要保护的人数;协助政府和私人在促进自愿遣返或与新国家社会同化方面的努力;促使各国收容难民;努力使难民获准转移其财产,特别是他们重新定居所必需的财产;从各国政府获得有关其领土内难民人数和条件以及涉及难民的法律和规章的情报;与各国政府和有关政府间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与处理难民问题的私人组织建立联系;促进协调关注难民的私人组织的努力。此外,根据联合国大会的要求,办事处可以参与难民遣返和重新定居活动,并按《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在帮助无国籍人方面发挥某些作用。 该组织的章程规定其工作是人道主义的、社会的和非政治的。它以“外交中间人”的身份出现,在有关政府组织和个人的协助下,实施其各项援助难民的方案,对属于高级专员职权范围内的难民,提供国际保护,帮助他们自愿遣返或归化于新定居的国家。章程规定的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难民,是指由于有正当理由惧怕因种族、宗教或政治原因而受到迫害且身在本国之外,并且不能或由于此种惧怕而不愿受到本国保护的人。但该组织并不负责处理世界上的所有难民,已由给予庇护的国家认为是该国国民的难民和已由联合国其他机构管理的难民,则不予过问。 该组织的基本活动是实施各项援助难民方案。方案分为一般方案和特别方案两种,均在每年举行的会议上讨论通过。两届会议之间遇到临时出现的难民问题需要援助时,经总部批准,可追加特别方案。各项援助方案所需资金靠各国政府和私人自愿捐献。 该机构在1954年和1981年两度荣获诺贝尔和平奖。出版物有《难民》月刊,以英、法、西文出版,从1985年起不定期出版中文版。 1971年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难民高专执委会于1972年终止了台湾当局的执委资格。中国于1979年6月恢复了在执委会的活动,每年均派团出席执委会届会 1.援助非洲难民国际会议 大会在1980年11月29日第35/42号决议中对非洲大陆难民人数日增,已超过世界难民总数一半这一情况深表关注。大会核可秘书长关于召开一次国际会议来调动各方援助非洲难民的建议。大会请秘书长同非洲统一组织秘书长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密切合作,于1981年4月9日和10日在日内瓦召开一次援助非洲难民部长级国际会议。99个国家及120多个非政府组织的高级官员和代表参加了援助非洲难民国际会议,这次会议已促使国际舆论注意非洲难民的处境和需要。大会在1981年12月14日第36/124号决议中赞扬了会议的三个赞助机构——非洲统一组织、联合国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采取的主动行动,并请它们继续发展三边协商与合作活动。在同一决议中,大会还请秘书长编写一份载有有关国家内难民情况的最新资料的报告,并对进一步援助难民与返回者的必要性和措施作出估计,以供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大会审议。 秘书长的报告指出,对与难民有关的一些方案的现有援助还远远不能满足难民与返回者的紧迫需要,虽然这次会议成功地提高了世界对于非洲境内难民和返回者的困境及收容国的种种问题的认识,但就财政和物质援助方面而言,会议的总的成就并未达到原来的期望。因此,大会在1982年12月18日第37/197号决议中请秘书长同非洲统一组织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再次密切合作,于1984年在日内瓦召开第二次援助非洲难民国际会议,以期: (a)彻底审查1981年举行的会议的成果以及提交该会议的各个项目的进展情况; (b)审议继续需要援助的情况,以便根据情况的需要向非洲境内难民和回返者提供更多的援助,执行向他们提供救济、安置和重新定居的方案; (c)审议对有关非洲国家的国民经济造成的影响,向它们提供所需的援助以加强它们的社会和经济基础结构,使它们能以应付接待大量难民和回返者的负担。 2.国际合作防止新难民潮政府级专家小组 大会在1980年12月11日第35/124号决议中表示深信:联合国除了人道主义和社会救济外,应考虑如何以适当方法来防止新的难民潮,大会还请所有会员国将它们对解决这一问题的意见告诉秘书长。 大会第三十六届会议审查了秘书长的报告,这项报告侃大会得以在1981年12月16日第36/148号决议中得出结论:防止新的大规模难民潮是整个国际社会应予迫切关注的事项。大会在这项决议中决定设立一个17人的政府专家小组,并请其考虑依第35/124号决议转交秘书长的各项意见与建议,以及人权委员会任命的专题报告员当时正在编写的关于人权与大规模外流问题的研究报告,对这一问题的各个方面进行一次全面审查。 在第三十七届会议上,大会审查了秘书长的报告后,在1982年12月16日第37/121号决议中对各会员国、联合国各机关和各组织及各专门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表示欢迎,并重申政府专家小组的任务。大会决定将该小组的成员由17人增加到24人,要求它以建设性的面向未来的态度,遵循构成各会员国之间友好关系和密切合作之基础的精神,着手进行关于国际合作防止新的难民潮的研究。 这个政府专家小组具有独特性,因为通常它的每个专家的费用是由提名国负担的。其成员是在各国提名之后,由秘书长与各区域集团进行适当协商并适当考虑公平地域分配原则予以任命的。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作为联合国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充分参与该系统内合作活动的一切安排。 关于国际保护,高级专员与人权中心,人权委员会和人权事务委员会以及诸如欧洲委员会、阿拉伯国家联盟、非洲统一组织和美洲国家组织等政府间组织保持着直接联系。此外,它还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其他直接与难民、被迫流离者和无国籍者有关的非政府组织保持着密切联系。 关于援助活动,联合国许多机构和规划署都向高级专员提供帮助,其范围从执行援助项目的具体部分到提供技术咨询与专门知识不等。例如,儿童基金会曾在保健、教育与社会发展等领域开展活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曾派遣联合国自愿人员到各个贫穷的地区;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曾在各难民营帮助进行人口普查;世界粮食计划署用其本身资金或通过促成双边援助提供了难民所需的大部分基本粮食。 在专门机构中,国际劳工组织曾在诸如职业培训和可获收益的活动等方面为难民安置与妇女难民提供专门技术。教科文组织曾协助确定和提供难民在教育方面的各种需要:世界卫生组织也曾为好几个国家提供保健协调专员以及保健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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