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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是经社理事会依据《宪章》第68条的规定,于1946年设立的,是联合国内处理一切有关人权事项的主要机构。是联合国内处理一切有关人权事项的主要机构。人权委员会的成员是国家的代表,而不是以个人身份当选。目前,委员会由53个国家组成,代表名额由经社理事会按一定比例分配,以确保地域上的公平。

人权委员会的职能是,就下列事项向经社理事会提出计划、建议和报告:

1.国际人权法案;2.关于公民自由、妇女地位、新闻自由及类似事项的宣言或公约;3.保护少数;4.防止因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的原因而产生歧视;5.上述四个方面以外的任何有关人权的其他事项。

在人权委员会设立的最初阶段,虽然不断收到侵犯人权的报告,但是根据经社理事会1947年通过的第75(V)号决议,人权委员会无权就侵犯人权的指控采取任何行动。经社理事会于1967年6月通过的第1235号决议,以及1970年5月通过的第1503号决议,改变了人权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不对侵犯人权的个案作出反映的历史。

人权委员会的实践,特别是针对某些特定国家的人权问题展开的工作,加快了人权问题国际化的步伐。联合国会员国国内的人权状况,可能因为上述机构的介入而成为国际社会注目的焦点。人权委员会是政府代表参加的机构,因而其决议或其他活动,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成员国政府的立场。又人权委员会起草的人权宣言和几个公约,使得国际人权法的内容条文化、系统化、具体化。

但是,人权委员会在处理人权问题上,只能提出问题,调查问题,审议问题,建议解决问题的办法,而不能对任何局势采取强制性行动。而且,人权委员会委员的政府代表性,使其活动带有不可避免的政治性,使人权政治化。由于各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分歧,人权委员会的工作效率也低于人们的预期。

附:

一、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简称“人权高专”)(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根据联合国大会第48届会议于1993年12月通过的第48/141号决议设立。该决议规定人权高专的职权是,在联合国秘书长授权下,负责协调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现任联合国人权高专是玛丽·罗宾逊夫人(Mary Robinson,爱尔兰人)。

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 1997年10月,第52届联大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的对联合国人权秘书处进行改组的方案,将原联合国人权中心(UN Center for Human Rights)与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合并,称为“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负责处理联合国人权事务,总部设在日内瓦,并在纽约联合国总部设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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