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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 总则 · 基金 · 组织机构 · 附则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现由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中国公民、团体,华侨、华人;

    (二)热爱祖国;

    (三)承认基金会章程,积极参加基金会活动。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基金会理事会会议;

    (二)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基金会的管理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四)具有基金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完成基金会交给的工作。

    第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特邀理事和名誉理事。

    特邀理事和名誉理事的权利、义务:

    (一)参加基金会有关会议;

    (二)为基金会发展建言献策;

    (三)申请和优先享有基金会项目资助;

    (四)积极参与基金会的活动。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理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代表基金会参加重要活动;

    (三)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副理事长职权:

    协助理事长工作并行使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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