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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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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直接捐赠;

    (二)拍卖后捐赠。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1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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