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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生产单位瞒报较大涉险事故最高罚3万

 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安监总局局长骆琳日前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将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国家煤监局将对国有重点煤矿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从6月中下旬开始,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对国有重点煤矿组织开展一次为期5-7天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届时,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成5个检查组,由局领导带队分别对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山东、河南、四川、甘肃、新疆等10个重点省(区)进行检查;其他产煤省(区、市),由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相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检查。

此次执法检查重点是:突出对事故多发、灾害严重,特别是存在重大瓦斯灾害和水患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进行检查。国家煤矿安监局每个组检查2个省(区),在每个省(区)检查1-2个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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