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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人就规范现有驻北京办事机构的规定回答了记者提问,对应保留或撤销的驻京机构范围作出详细的说明。这位负责人表示,此举有助降低行政成本,推动驻京机构转变职能。
这位负责人表示,2010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内媒体都在广泛进行报道,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意见规定,保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北京办事处,经济特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同时,已经设立的地级市、地区、盟、州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可予保留。
意见还规定,撤销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撤销县、县级市、旗、市辖区人民政府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意见》明确,除按规定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部门不得为违规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审批编制、核拨经费。
长期以来,中国各地在首都设置的办事机构因过多过滥、职能定位不准确、公务接待不规范、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一直饱受批评。个别驻京办事机构还发生了严重的违纪违法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不少公众眼里,已经符号化了的驻京办往往与“跑部钱进”、迎来送往,甚至权钱交易有关。
2006年1月,中纪委全会提出“防止和解决一些地方和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存在的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随后要求对“驻京办”的腐败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各地政府及政府部门驻京办事机构共有927家。其中省级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及经济特区政府驻京办事机构50家,地市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295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驻京办事机构146家,县级政府及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驻京办事机构436家。
“为了推动驻京办事机构转变职能,更加规范有序开展工作,国管局会同监察部起草了《意见》,并广泛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以及各省级政府驻京办事处的意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意见》,对于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降低行政成本,减少经费支出等,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这份《意见》,除了保留省一级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经济特区的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外,今后中国各地在首都设置办事机构被添设了诸多限制。例如,已经设立的地级市、地区、盟、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可予保留。撤销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撤销县、县级市、旗、市辖区人民政府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将主要具有以下职能:承担派出地党委、政府委托的工作;承办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交办事项;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为本地区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在京活动提供相关服务;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做好本地区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等。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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